(2015)石民初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4045号原告:马某甲,男,1979年2月5日出生,回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来疆务工人员。被告:马某乙,女,1980年4月9日出生,回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来疆务工人员。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彦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并生育两个儿子,分别为:马胡塞尼、马云明。原、被告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双方性格、脾气各异,无共同语言、兴趣及爱好,双方无法进行感情、思想交流,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并且,被告隐瞒事实,与他人一起回老家,又一起回来。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长子马胡塞尼由被告抚养,次子马云明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新C×××××号长安福特牌小轿车一辆;原、被告分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属实。××××年××月,被告的弟弟在老家要结婚,被告不识字,让原告给被告买一张回老家的火车票,原告说没有时间,让被告自己去买。有一个十几年的邻居的媳妇病了也要回老家做手术,被告就让邻居帮着买了一张火车票。被告回老家前,把情况给原告和孩子都说了。被告和邻居、邻居的媳妇一起回的老家。从老家回来时,被告自己一人回来的。被告从老家回来后,发现原告经常不在家住。原、被告出来打工很长时间了,夫妻感情还可以,原告说的双方之间经常吵架、打架不属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两个孩子也不想让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为“马某甲,××××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为“马某乙。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及被告与他人一起回老家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本院。另查,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一辆新C×××××号长安福特牌小轿车,原告同意由被告任意处理。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从相识、结婚至今经历了将近20年的婚姻,并生育两个子女,由此可见,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原告虽称:原、被告性格不合、脾气各异,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原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也不认可。结合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甲要求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6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彦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