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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春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全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富(绰号“小李子”),农民。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1日被全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宾强昌,广西全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盘龙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富及指定辩护人宾强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春富于2015年7月22日16时许接到吸毒人员赵晶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其于当日18时许携带三小包冰毒至全州县全州镇半边街盘石脚凉亭附近,将其中的两小包以200元人民币卖与赵晶成,二人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赵晶成乘坐的轿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小包,从被告人李春富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当面称量,三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1.83克。经鉴定,三小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春富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富贩卖毒品冰毒1.8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春富曾因吸毒受到过处罚,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宾强昌建议对被告人李春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春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2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 虎代理审判员  谢明明代理审判员  秦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泞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