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枝诉被告吕宪华、吕其华、吕其珍、吕欣强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枝,吕宪华,吕其华,吕其珍,吕欣强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刘洪枝,女,汉族。被告吕宪华,男,汉族。被告吕其华,男,汉族。被告吕其珍,女,汉族。被告吕欣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丁长玉,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枝诉被告吕宪华、吕其华、吕其珍、吕欣强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枝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刘洪枝承担。审 判 长 张明光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向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