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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桂萍与顾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萍,顾学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李桂萍,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顾学峰,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李桂萍与被告顾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萍诉称,被告在处赊购水泥多年,累计欠我水泥款62800元,于2011年7月2日为我出具一份欠据。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水泥款人民币628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查,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原告指认的地址,均无法送达原告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又经本院查实,无法确认被告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桂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壹仟叁佰柒拾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显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