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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庆荣,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荣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琳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