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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元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陕西炫宇物资有限公司、王兰科、樊宝凤、李彦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元路信用社,陕西炫宇物资有限公司,王兰科,樊宝凤,李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453号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元路信用社。负责人朱明文,主任。被执行人陕西炫宇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科,经理。被执行人王兰科,男,汉族。被执行人樊宝凤,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彦虎,男,汉族。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元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陕西炫宇物资有限公司、王兰科、樊宝凤、李彦虎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新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元路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412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炫宇物资有限公司、王兰科、樊宝凤、李彦虎暂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元路信用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4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