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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5905号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红星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长四段市公安局家属楼*号楼***号。被告赵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原告2009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物业费2884.89元,违约金2501.08元。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滨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2009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物业费2884.89元属实。2007年,原告与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长安小区开发单位九该小区物业服务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2010年12月,原告与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长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负责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长安小区的物业服务,上述合同对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长安小区业主亦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理应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物业费2884.89元。二、驳回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何滨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孙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