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民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禹与李伟明、宾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禹,李伟明,宾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北民初字第2923号原告杨禹。被告李伟明。被告宾达。原告杨禹与被告李伟明、宾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朵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温秋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明、宾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禹诉称,2014年6月14日,被告李伟明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但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均未偿还借款。被告宾达与被告李伟明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2、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伟明、宾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被告李伟明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未约定还款期限及月利率。对该借款,被告李伟明立写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李伟明与被告宾达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0年5月17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伟明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其立写给原告收执的借款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现在主张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口头约定月利率为4%,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借款应视为无息借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本院仅支持按年利率6%计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李伟明与宾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李伟明与宾达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李伟明、宾达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所享有的抗辩权利。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明、宾达共同偿还原告杨禹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杨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170元,由被告李伟明、宾达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汇款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朵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