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江某甲与江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江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国瑞、邹良勇,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秀丽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人民陪审员 耿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康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