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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4238号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498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6781-3。法定代表人欧华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勇,男,原告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宁,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村15号,注册号:500113000023338。法定代表人张朝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重庆市隍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敖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