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叶某与刘某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河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女,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已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