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保字第6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山东三岭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与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三岭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6492号申请人山东三岭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桂龙,被申请人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之明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三岭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鲜辣椒400吨予以查封,查封于被申请人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北库房内,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如需要变卖,将变卖价款交于宁津县法院,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允许转移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永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