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承德县三家学区中心校与承德跃达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三家学区中心校,承德跃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承德县三家学区中心校。法定代表人薛润学。委托代理人李世民,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跃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怀。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三家学区中心校与被告承德跃达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县三家学区中心校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三家学区中心校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三家学区中心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瑞华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甄红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