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广军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军,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90号原告赵广军。被告李军。原告赵广军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因原告赵广军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通知原告赵广军交纳案件受理费4320元,原告赵广军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43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凤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