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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广军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军,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90号原告赵广军。被告李军。原告赵广军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因原告赵广军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通知原告赵广军交纳案件受理费4320元,原告赵广军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43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凤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