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童娟丽与凌想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想才。委托代理人孔武斌,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娟丽,务农。上诉人凌想才因与被上诉童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15年8月24日,本院向凌想才发出《催缴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凌想才收到上述通知后至今仍未交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凌想才提交上诉状时没有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值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任聪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