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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宇峰与邵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峰,邵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013号原告:黄宇峰。被告:邵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宇峰诉被告邵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宇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黄宇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