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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中行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洱源万宏矿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矿产资源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楚中行终字第22号上诉人洱源万宏矿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旗、李建清,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洱源万宏矿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宏公司)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行初字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行初字33号行政裁定,判令楚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进入实体审理。其主要的事实及理由是:上诉人已取得探矿权的“云南省永仁县宜就镇上拉乍村铜铁多金属矿地质详查”矿体系上诉人合法取得,此后,上诉人对该矿体进行地质普查等,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总计投入成本1100余万元。根据当前的市值估算,上诉人所有的被压覆的矿体已价值8000余万元。但是由于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楚矿压字(2014)10号《备案证明》导致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在没有对上诉人的被压覆矿产进行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得以施工,该施工行为及输电线路建成后,将导致上诉人的探矿权无法正常开展,勘探和今后的开发利用工作也无法进行,给上诉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备案证明》对上诉人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的认定,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规定。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弄虚作假,伪造协议文书,骗取《备案证明》严重违法,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有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备案证明》是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用地及周边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进行证明的行为,该《备案证明》是建设单位下一步报批其他事项的要件之一,该行为对上诉人万宏公司的合法权益可能会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立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行初字33号行政裁定书;二、该案由楚雄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申宋强审判员  殷庆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孟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