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杨岸飞与谭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岸飞,谭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0号申请人杨岸飞,男,1982年6月19日生,回族,住平泉县平泉镇兴平北路***号内**号。被执行人谭懿,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府前花园**号楼*单元***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220号执行卷宗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