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妙天、王新其等与楼海杨、楼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吴妙天。原告:王新其,曾用名王新琪。被告:楼海杨。被告:楼有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妙天、王新其与被告楼海杨、楼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