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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妙天、王新其等与楼海杨、楼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吴妙天。原告:王新其,曾用名王新琪。被告:楼海杨。被告:楼有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妙天、王新其与被告楼海杨、楼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