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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存合、李彩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存合,李彩霞,闫纪霞,闫心全,栾林方,栾居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622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凡苓该公司职工。被告:闫存合。被告:李彩霞。系闫存合之妻。被告:闫纪霞。被告:闫心全。被告:栾林方。被告:栾居礼。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存合、李彩霞、闫纪霞、闫心全、栾林方、栾居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立杰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人民陪审员  姜洪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彩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