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6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重庆��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付茜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6466号原告重庆俊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561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7041-3。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亚博,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茜茜,女,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俊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茜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俊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俊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俊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俊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