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温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温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4328。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4039。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梁绍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劲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