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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温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温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4328。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4039。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梁绍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劲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