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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余银清与金海珍、应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银清,金海珍,应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400号原告余银清。被告金海珍。被告应四海(被告金海珍丈夫)。原告余银清与被告金海珍、应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叶君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银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银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余银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程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