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余银清与金海珍、应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银清,金海珍,应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400号原告余银清。被告金海珍。被告应四海(被告金海珍丈夫)。原告余银清与被告金海珍、应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叶君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银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银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余银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程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