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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文阳、汪云与汪云、陈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阳,汪云,陈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王文阳。委托代理人金刚。被告汪云。被告陈坚。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望江东路3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阳诉被告汪云、陈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阳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傅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