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朴与张洪彬、王晓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朴,张洪彬,王晓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40号申请人:王朴,男。被申请人:张洪彬,男。被申请人:王晓莉,女。申请人王朴因与被申请人张洪彬、王晓莉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王晓莉在宿州市三八办事处汴河西路二期棚户区改造编号为C-73的拆迁安置补偿款XXXX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晓莉在宿州市三八办事处汴河西路二期棚户区改造编号为C-73的拆迁安置补偿款XXXXXX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王朴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三里高庄北路南七巷24号房产一套(房地权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