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秀文与被执行人雷金福、林华平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160号申请执行人廖秀文,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雷金福,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畲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林华平,女,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金福、林华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5709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