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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石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廖锦田申请执行卫华、杨锡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锦田,卫华,杨锡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石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廖锦田。被执行人:卫华。被执行人:杨锡喜。申请执行人廖锦田与被执行人卫华、杨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