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5月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48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5)涡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涡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李显峰审判员 梅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