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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5月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48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5)涡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涡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李显峰审判员 梅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