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虞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虞某。委托代理人:庞建雄,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冬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