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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虞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虞某。委托代理人:庞建雄,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冬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