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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与陈飞、陈俊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陈飞,陈俊杰,董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万乐路*号。诉讼代表人覃慧芳,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智敏、李凌霞,系该社员工。被告陈飞。被告陈俊杰。被告董倩。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与被告陈飞、陈俊杰、董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