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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知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宁波红杉谷矿泉水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宁波红杉谷矿泉水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034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毅。委托代理人:蒋军。被告:宁波红杉谷矿泉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正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红杉谷矿泉水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斯蒂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人民陪审员 吴华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