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唐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93号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法定代表人:罗富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斌,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唐季,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纠纷已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绍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