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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罗卫平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丁乐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卫平,丁乐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民路。法定代表人朱建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萍,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卫平,女,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乐梅,女,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苗水,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建工集团)因与被上诉人罗卫平、丁乐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兵团建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新萍,被上诉人罗卫平、被上诉人丁乐梅的委托代理人苗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慕新伟审判员  蔡咏梅审判员  赵玉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思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