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锦州辽河石油钻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盘锦泰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辽河石油钻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盘锦泰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锦州辽河石油钻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盘锦泰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执行锦州辽河石油钻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盘锦泰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5)双民二初字第0006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盘锦泰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锦州辽河石油钻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锻件款、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盘锦泰鑫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锦州辽河石油钻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已给付),2015年10月9日给付(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放弃全部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