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催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州佳品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国等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佳品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催字第0027号申请人广州佳品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015675-6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百子横路18号首层自编2房。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300051/37000037,金额为165646.73元,出票人为一诠精密电子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收款人一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广州佳品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载明的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史前进审判员 钱金兴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晨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