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田国连与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连,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开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田国连。被告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小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开华。原告田国连诉被告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开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国连于2015年9月29日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国连申请撤回对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开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田国连负担。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胥陈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