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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田国连与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连,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开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田国连。被告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小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开华。原告田国连诉被告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开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国连于2015年9月29日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国连申请撤回对湖北中首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市昊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开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田国连负担。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胥陈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