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贠静与程俊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贠静,程俊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贠静,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俊霞,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贠静与被上诉人程俊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山民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贠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贠静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贠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贠静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贠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亚峰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