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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洪晓丽与魏建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晓丽,魏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洪晓丽,女,汉族,1991年5月9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魏建锋,男,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洪晓丽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建锋清偿债务492.7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魏建锋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建锋542.5元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