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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晓菡与王景峰、孙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菡,王景峰,孙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398-1号申请执行人孙晓菡。被执行人王景峰。被执行人孙迪。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景峰在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直至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孙迪在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直至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荣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