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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士祥与曲阳县文德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祥,曲阳县文德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初字第135号原告李士祥。被告曲阳县文德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兴辉,职务镇长。原告李士祥诉被告曲阳县文德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份曲阳县文德镇文德村村民委员会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向曲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清除附着物、恢复地貌。在法院审理期间,文德村民委员会向法院提供了文德乡人民政府文政(2003)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告自始至终也没有向原告送达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也没有告知原告任何的权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向原告送达文政(2003)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原告相关权利。本院认为,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的一项行政程序,该行政程序是否完备只是相关行政行为是否生效与合法的必要条件。故送达行政文书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的行政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起诉讼亦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士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和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