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盖成与孔祥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成,孔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盖成,男。被执行人孔祥文,女,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盖成与被执行人孔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辽西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祥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启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