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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良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某、杨某某诉李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良民初字第84号原告杨某。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可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