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洛阳金富尔科技有限公司与白栓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金富尔科技有限公司,白栓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金富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明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白栓胜,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万滩乡毛庄村。申请执行人洛阳金富尔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老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白栓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白栓胜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6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白栓胜能够提供被执行人郭建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