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敬伟与缪能、管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185号原告:王敬伟。委托代理人:王一智。被告:缪能。被告:管桑丽。原告王敬伟为与被告缪能、管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敬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敬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芙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