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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合肥经济管理学校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合肥经济管理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86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4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合肥经济管理学校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李用球,系李某某之子。申请人:合肥经济管理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顾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欧明杰,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若冰,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合肥经济管理学校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某与合肥经济管理学校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9月29日经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庐阳区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合肥经济管理学校于2015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某某生活补助费、退休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等合计23万元整;二、申请人李某某承诺收到上述费用23万元后,不再向合肥经济管理学校主张任何经济补偿;三、本次劳动争议纠纷就此终结,申请人双方再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