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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赵雪莲、盛廷锋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雪莲,盛廷锋,张磊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301号原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雪莲,居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汝伟,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廷锋,居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磊,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张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金义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张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新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雪莲及其辩护人吴汝伟,上诉人盛廷锋、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赵雪莲与被告人盛廷锋系夫妻关系,被告人赵雪莲系被告人张磊的母亲。2011年,被告人赵雪莲通过义乌人方惠娟(已起诉)投资了新加坡人莫子义等人发起的“北美金矿”原始股,认识了辽宁人何英、张挺(另案处理)。2012年6月9日,何英、张挺通知被告人赵雪莲到马来西亚参加莫子义等人发起的EuroFX(欧元外汇交易有限公司)会议,接触了EuroFX投资。2012年8月1日,EuroFX网站开通,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参与投资EuroFX,先后投入大量资金。2012年9月开始,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以他们开在稠州北路金福源大厦12楼的养生会所为据点,采用集中宣传(口头介绍、观看宣传册、电脑展示EuroFX账号等)、口口相传等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EuroFX投资,宣称EuroFX公司是境外公司,有着专业的炒作外汇团队,投资EuroFX具有资金安全、回报率高的优点,以月息9.6%以上的高回报吸引被害人,并通过介绍被害人进行投资从中获得EuroFX给予的返点好处。2013年6月份,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等人从金福源12楼搬至江滨北路389号,仍旧以会所的名义招揽被害人投资EuroFX。截至案发时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共吸收朱某丙等5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069.636万元资金。2013年农历新年后,被告人赵雪莲的儿子即被告人张磊也积极参与其中,被告人张磊在明知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介绍他人投资EuroFX的情况下,仍按照被告人赵雪莲的授意为各被害人开设EuroFX账户或通过网银把吸收来的资金进行转账,涉及金额人民币9061.491万元。2013年7月20日,EuroFX网站以反洗钱为名冻结各被害人的EuroFX账户,冻结期为3个月,被告人赵雪莲等人向各名被害人宣某以采用“对冲”操作激活冻结账户,部分被害人按照被告人赵雪莲介绍进行对冲,但仍无法取回资金。10月18日,EuroFX网站更名为FXCAP网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被害人如要提取所投入的资金,则需要到公证处做公证用于办理万事达银行卡,并把公证资料寄往斯洛伐克,被告人赵雪莲等人也积极配合宣传,各被害人为了取回投资,均纷纷办理公证并将文书寄往指定地点,但均未收到所称的万事达银行卡。截至案发时,绝大部分被害人均未从EuroFX或FXCAP账户上取回投资款及收益。原判认为,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张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张磊并非本案的策划、组织者,所起作用较高层管理人员相对较轻,应认定为从犯,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人赵雪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盛廷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张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四、追缴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张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032.3344万元返还各被害人;追缴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763.88611万元返还给各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张磊退赔。原审被告人赵雪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赵雪莲只是帮各投资人将款项汇入他人指定的账户,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各投资者也非赵雪莲介绍,赵雪莲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雪莲没有占有涉案投资款项,原审判决向赵雪莲追缴赃款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盛廷锋上诉提出,其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未以向他人承诺稳赚不赔的方式吸收资金,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并未占有投资款,原审判决向其追缴赃款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改判无罪。原审被告人张磊上诉提出,其未参与向被害人介绍、宣传EuroFX公司等行为,其只是被动地帮助部分被害人开设账户及转账,并非明知赵雪莲从事非法吸存行为,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原审判决向其追缴被害人损失不当,请求二审改判无罪。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张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有被害人胡某甲、虞某甲、楼某甲、季某、杨某甲、余某、杨某乙、钟某甲、朱某甲、许某甲、骆某乙、黄某甲、朱某乙、虞某乙、龚某甲、金某甲、朱某丙、方某甲、黄某乙、周某甲、吴某甲、喻某、陈某甲、邵某、黄某丙、谭某、孙某、贾某、盛某、吴某乙华、王某甲、吴某乙心、吴某丙、华某、胡某乙、陈某乙、龚某乙、方某乙、卢某、钟某乙、朱某丁、罗某、王某乙、许某乙、周某乙、骆某丙、宗某、何某、金某乙、王某丙、楼某乙、蒋某,证人骆某甲的证言,汇款明细,中国银行出具的2013年3月31日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为6.2689元、2013年7月31日的中间价为6.177元的证明,结算业务申请书、本票复印件,情况说明及照片,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控告状,笔记本,远程勘查笔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以及原审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张磊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张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为牟取个人利益,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采用集中宣传、口口相传等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EuroFX公司投资,帮助EuroFX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巨额资金并从中获取好处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原审被告人赵雪莲及其辩护人所提赵雪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盛廷锋所提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张磊明知原审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按赵雪莲的安排为各被害人开设账户、转账,其行为应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原审被告人张磊所提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赵雪莲、盛廷锋、张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对因其犯罪行为给各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与其他共同作案人共同承担退赔责任。原审被告人赵雪莲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盛廷锋、张磊所提原判向赵雪莲、盛廷锋、张磊追缴赃款不当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亮审 判 员  曹益军审 判 员  李 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