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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媛与北京龙腾八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北京龙腾八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12号原告张媛。被告北京龙腾八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122楼4层北区0501室。法定代表人张玉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媛与被告北京龙腾八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纷一案中,原告张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