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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4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招治与被执行人傅刚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招治,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648号申请执行人陈招治,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金南翔、高萍萍,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刚,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37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6995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