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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丽、赵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赵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84号申请人:张丽,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梅山路**号,身份证号3424011972********。申请人:赵宏林,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解放北路纸厂,身份证号342401195********。申请人张丽因与被申请人赵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宏林所有的皖n×××××号小轿车。张丽及配偶孙帮胜以其位于六安市新河巷团结小区金安区财政局宿舍2501室的私有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丽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宏林所有的皖n×××××号小轿车,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宏林所有的皖n×××××号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出租、抵押、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力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