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士姗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士姗,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500号原告:顾士姗,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李洋,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顾士姗与被告李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士姗诉称:被告李洋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于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5月5日三次向我借款,合计总借款45万元,该款到期后,被告久拖不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洋的地址信息,向其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结果邮件回执注明“原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洋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根据本案相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士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退给原告顾士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佩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双 更多数据: